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8.24%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80,752元,及自民國
98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98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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