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王惠玉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法扶律師被告 吳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17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參酌民國111年4月至111年8月間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平均為新臺幣(下同)63,18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08,309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147.33㎡×63,180元/㎡=9,308,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5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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