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陳壬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年1月9日太平洋日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1月9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太平洋日報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9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彥伶附表:
┌──────────────────────────────────────────────────┐│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FF863│股票│1│10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FF864│股票│1│10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FF865│股票│1│100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FF866│股票│1│1000│││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LR304│股票│1│1000│││0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21C-19D08372│股票│1│1000│││0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K1782│股票│1│80│││0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97287│股票│1│1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