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文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338626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民國113年1月7日11時40分、113年1月9日11時33分、113年1月12日15時38分、113年2月17日15時28分,4度以公共電話撥打110報案檢舉謊報新北市○○區○○○路00號7樓首府大飯店有性交易情事,經警多次到場臨檢,均查無性交易情事,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違序行為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係以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仍再犯」為要件,而本件依卷內事證,不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仍再犯之行為,移送意旨亦自承被移送人前揭4次報案均未先予勸阻,核與該款要件不符,是本件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自難以各該規定相繩,自應對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