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怡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更字第1530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怡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怡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王怡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犯之罪,均屬施用毒品,犯罪手法相同,時間接近,且施用毒品僅對其他人造成間接危害,又易有成癮性,然附表編號⒌所犯係轉讓第四級毒品,已使毒品擴散,對其他人造成直接損害,又原宣告刑已屬最低度刑,另之前附表編號⒈至⒋已定過執行刑,業經相當程度之酌減等一切情狀,在法律內、外部性界限間,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