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7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黃凱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2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01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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