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偽證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自字第132號因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偽證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自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