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30號

聲請人 廖若安

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代理人 王秉信 律師

相對人 雷佈芬

方鵬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地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等分別向聲請人借款,並開立支票、本票擔保借款,惟到期日屆至時,支票均遭付款銀行退票,本票則屢次催討還款,迄今仍未清償,為請求相對人等清償一事聲請調解。

三、經查:惟本件之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具狀拒絕調解,有其陳報狀在卷可查,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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