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88號原告 鍾淑珠 被告 鄭力民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11月27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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