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浩倫
羅亦良
一、債務人孫浩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孫浩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亦良清償之。
二、債務人孫浩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孫浩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亦良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