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張婷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霖餐飲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16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43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
  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
  2分之1即1,270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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