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754號聲請人 邱名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玉芳 、 羅倫濠 、 羅少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本之發票人欄之發票人記載為羅少非羅少鏡,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