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逸松 債務人 魏章丞
歐陽仲強
一、債務人魏章丞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1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魏章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歐陽仲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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