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東簡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松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松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10行「、「特仔尾」最少為1萬5,000元、最高為23萬元」,應更正為「,「特仔尾」中獎彩金不定,是以號碼乘上倍數」。
二、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條所謂「提供賭博場所」,應指提供聯繫賭博意思之空間而言;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核與刑法第268條之「提供賭博場所」之意相符。因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14號判決參照)。又該條之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電話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另如以住宅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因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或有電話、傳真連線可供不特定人來電簽賭,該住宅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6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陳柏松以臺東縣臺東市○○街○○巷○○號住處作為經營六合彩簽賭之地點,並聚集不特定多數成年人以電話或傳真聯絡與之賭博乙節,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足見被告係以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或傳真傳遞賭博之訊息,直接與向其下注之不特定成年賭客對賭,其在上開住處聚集賭博,該地點已為供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訛,而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藉由設計偶然事實成就與否之射倖行為,從中牟取不法利益亦明。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而被告自101年1月初起至同年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長期在上開地點,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而藉此抽頭牟利,並與賭客對賭,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其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皆係具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自應包括性地各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為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財物之行為,乃本於一賭博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謀財正途,竟為謀取不法利益,經營六合彩簽賭站,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賭博歪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非惡,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品性素行、手段、行為次數、違法經營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之期間及規模,並考量其為二專畢業、經濟情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金折算標準。
四、末按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臺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規定,係規定於刑法第266條第2項,並非刑法第21章賭博罪之概括規定,故應僅於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始有適用。從而,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則應回歸刑法總則第3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適用,是聲請意旨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查本件扣案如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上說明,爰俱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傳真機│1台│├──┼─────────┼──┤│二│六合彩倍數表│2張│├──┼─────────┼──┤│三│六合彩開獎紀錄單│2張│├──┼─────────┼──┤│四│簽單(六合彩)│9張│├──┼─────────┼──┤│五│六合彩手冊│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