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卓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9月14日對相對人所發彰化大竹郵局第82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95年4月間在台中世貿中心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相對人購買其所產製之「優樂園」商品,詎聲請人於開始使用上開商品後,隨即出現無法運作之情形,經聲請人於近日委請電腦公司人員前來檢修後,電腦公司維修人員告以係上開產品瑕疵所致,聲請人立刻按址通知相對人擬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共計新台幣15,240元,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影本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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