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84號原告 張俊傑
張莉娟 張淑娟 兼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張俊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冬梅 被告 張俊儀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月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907元(〔440×140+7,020×140+330,960〕×4/6≒916,907,元以上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