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7號債權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生效。請具狀釋明究有無依法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