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驊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39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270日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驊康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7年12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