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560號聲請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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