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政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112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0652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717號、112年度偵字第22099號、第21678號、第21679號、第21680號、第21681號、第33071號、第33072號、第33073號、第33074號、第36125號、第41775號、113年度偵字第6380號、第18731號、第27590號、第32458號、第33880號、第36523號、第45840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午○○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與他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匯入後再行提款,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之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國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旁之巷道內,將其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兆豐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等資料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時間,對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以附表「詐欺手法」欄所示之詐術,致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轉匯上開款項至其他金融帳戶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辛○○○委任其配偶 高竹山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亥○○、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寅○○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巳○○、卯○○(原名 陳新 )、申○○、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柯麗宜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己○○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戌○○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丑○○、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酉○○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午○○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明對於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並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金簡上卷第362頁),茲審酌該等審判外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原審訊問程序及第二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1偵40652卷第119頁,本院金訴卷第88頁,本院金簡上卷50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該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13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依上開行為時法,行為人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減輕其刑,而依中間時法、現行法,則均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減輕其刑。

 ⒉本件依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又其於偵查及審判時均自白犯罪,且無犯罪所得應自動繳交(詳如後述),而有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中間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現行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罰(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或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前者至少可不減,至多減2分之1;後者至少減有期徒刑1月,至多減2分之1),並考慮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有期徒刑5年),其有期徒刑宣告刑之範圍為未滿1月5年以下;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處罰(有期徒刑部分為6月以上5年以下),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遞減其刑(前者至少可不減,至多減2分之1;後者至少減有期徒刑1月,至多減2分之1),其有期徒刑宣告刑之範圍為1月15日以上4年11月以下。

 ⒊是綜合其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後即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其本案兆豐帳戶、本案台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對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9月1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質雖有不同,然均屬故意犯罪,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謹言慎行,對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造成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本案係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⒉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就其涉犯之幫助洗錢罪均自白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應自動繳交,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後移送本院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48717號、112年度偵字第22099號、第21678號、第21679號、第21680號、第21681號、第33071號、第33072號、第33073號、第33074號、第36125號、第41775號、113年度偵字第6380號、第18731號、第27590號、第32458號、第33880號、第36523號、第458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2至21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

 ㈠原審經調查審理後,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上訴後,就附表編號2至21之部分移送本院併辦,原審未及審酌上開部分,尚有未合,且原審未及就洗錢防制法為新舊法比較,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就附表編號2至21之部分未及併予審酌,致量刑之輕重受有影響,為有理由,是本案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皆有所變動,達到影響判決結果之程度,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要旨,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機關及傳播媒體已一再宣導勿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之徒作為犯罪使用,率爾提供其本案兆豐帳戶、本案台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洗錢犯罪使用,致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共受有385萬4,401元之財產損害,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正犯犯行,犯罪情節未至重大;並慮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已與告訴人申○○、未○○、寅○○調解成立,惟尚未履行調解條件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見本院金簡上卷第508頁),並有本院113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325號、113年度中司刑簡上移調字第74號、113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326號調解筆錄存卷可參(見本院金簡上卷第389至394頁);兼衡其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風管工作,月收入3至4萬元,家人無人須其扶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本院金簡上卷第508頁),暨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金簡上卷第365、5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依上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查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匯入本案兆豐帳戶、本案台新帳戶之款項,業已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全數轉匯一空(見113偵27590卷第69至73頁,113偵33880卷第135至137頁),是本院考量上開洗錢之財物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對上開洗錢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若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111偵43979卷第61、73頁,本院金簡上卷第507頁),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從事本案犯行有因此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胡宗鳴、許景森、張桂芳、詹益昌、李俊毅、 黃嘉生楊仕正 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姿吟、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辛○○○(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電話聯繫被害人辛○○○,佯稱:抽中千萬大獎,但因故遭金管會凍結獎金款項,需要100萬元解除云云,致被害人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12時12分許

1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辛○○○之配偶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0652卷第37-40頁)

2.辛○○○報案資料:

(1)民眾言詞告訴紀錄表(111偵40652卷第43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40652卷第49-57頁)

(3)匯款證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40652卷第6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0652卷第69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40652卷第75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40652卷第81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40652卷第83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40976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1偵40652卷第87頁)

(1)開戶基本資料(111偵40652卷第89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40652卷第93-98頁)

2

亥○○

(提告)

於111年3月初某時起,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王澤宇 」之名義,與被害人亥○○聯絡,並向被害人亥○○訛稱:伊在香港之銀河娛樂公司上班,該公司經營公益彩券,可以協助投注大樂透,中獎港幣2,000萬元,需支付彩金2%之境外稅即港幣40萬元等語,致被害人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9時51分許

1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亥○○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8717卷第45-47頁)

2.亥○○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8717卷第43-44頁)

(2)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1偵48717卷第49-52頁)

(3)LINE對話紀錄及代投注資料(111偵48717卷第53-54頁)

(4)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48717卷第55頁)     

(5)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48717卷第56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3626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1偵48717卷第59頁)

(1)客戶基本資料(111偵48717卷第60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48717卷第61-64頁)

3

辰○○

(提告)

於111年2月25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經由臉書暱稱「 陳智化 」結識被害人辰○○,並加被害人辰○○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隨風」向被害人辰○○謊稱有一賭博網站有漏洞,可以利用該賭博網站漏洞賺錢云云,並傳送賭博網站網址及獲利資料予被害人辰○○,致被害人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12時34分許

2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辰○○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845卷第123-128頁)

2.辰○○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7845卷第131-132頁) 

(2)匯款憑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12偵7845卷第133頁)

(3)對話紀錄(112偵7845卷第135-138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7845卷第153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845卷第154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7919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偵7845卷第139頁)

(1)開戶業務申請書(112偵7845卷第141-142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2偵7845卷第143頁)

4

寅○○

(提告)

於111年4月19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經由臉書暱稱「 李桂珍 」結識被害人寅○○,加被害人寅○○LINE好友後,以LINE向被害人寅○○謊稱任職於高雄匯豐銀行鼓山分行風險控管部主管,基金賺錢慢且會虧損,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並向被害人寅○○推薦虛擬貨幣投資平臺,致被害人寅○○於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10時41分許

1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寅○○於警詢之指述(112偵6388卷第85-91頁)

2.寅○○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6388卷第173-174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388卷第257-258、289-290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6388卷第259頁)  

(4)臺灣銀行、中國信託商銀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6388卷第265-275、297-299頁)

(5)LINE對話紀錄(112偵6388卷第313-320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4807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偵6388卷第105頁)

(1)客戶基本資料表(112偵6388卷第107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2偵6388卷第109-113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50800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2偵6388卷第125頁)

(1)開戶基本資料(112偵6388卷第127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2偵6388卷第129-132頁) 

111年5月24日10時56分許

10萬元

111年5月24日12時54分許

1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13時11分許

10萬元

5

巳○○

(提告)

於111年4月底前某日,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被害人巳○○,加被害人巳○○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 劉錦波 」向被害人巳○○推薦投資平臺,致被害人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12時27分許

1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巳○○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946卷第55-65頁)

2.巳○○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946卷第71-72頁) 

(2)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1946卷第73頁) 

(3)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946卷第75頁)

(4)匯款憑證(網銀交易明細、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聯邦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946卷第77、123-129頁)

(5)LINE對話紀錄(112偵6388卷第79-121、131-140頁)

(6)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388卷第143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946卷第145頁)

3.【午○○】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1946卷第193-199頁)

6

丙○○

(提告)

於111年5月25日21時4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加被害人丙○○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宁靜」向被害人丙○○推薦投資平臺,並向被害人丙○○謊稱發現該客服網站投資漏洞,在該網站依指示買彩球可以百分百必中云云,致被害人丙○○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10時11分許

3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丙○○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480卷第37-45頁)

2.丙○○報案資料:

(1)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2480卷第45頁)

(2)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480卷第4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480卷第47-48頁) 

(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480卷第56、60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480卷第58-59、61-62頁)

(6)轉帳憑證(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12偵2480卷第68-70、75頁)

(7)LINE對話紀錄(112偵2480卷第76-98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6312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偵2480卷第101-107頁)暨所附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2偵2480卷第107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3424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2偵2480卷第109頁)

(1)開戶基本資料(112偵2480卷第111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2偵2480卷第113-116頁)

111年5月27日10時17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27日10時18分許

1萬3,311元

111年5月27日13時許

15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7

庚○○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 陳錦山 」結識被害人庚○○後,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庚○○推薦投資網站,致被害人庚○○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10時22分許

2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庚○○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9977卷第43-46頁)

2.庚○○報案資料:

(1)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1偵49977卷第47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5859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偵49977卷第49頁)

(1)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9977卷第155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2407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1偵49977卷第59頁)

(1)開戶基本資料(111偵49977卷第61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49977卷第67頁)

111年5月26日10時51分許

25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8

己○○

(提告)

於111年4月24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趙楚杭 」結識被害人己○○後,向被害人己○○謊稱為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統計部經理,可提供香港彩金遊戲管道云云,致被害人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14時40分許

39萬6,000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己○○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1006卷第47-48頁)

2.己○○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1006卷第49-50頁)

(2)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51006卷第5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51006卷第59頁)

(4)匯款憑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條副本聯)(111偵51006卷第80頁)

(5)LINE對話紀錄(111偵51006卷第129-132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5278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1偵51006卷第85頁)

(1)客戶基本資料表等開戶資料(111偵51006卷第91-97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51006卷第101頁)

9

卯○○(原名陳新)(提告)

於111年5月2日2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經由臉書暱稱「AngelaSomido(Alegna))」結識被害人卯○○後,加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向被害人卯○○推薦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被害人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12時47分許

11萬2,090元

被告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卯○○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3979卷第133-135頁)

2.卯○○報案資料:

(1)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及提款明細(111偵43979卷第139、147-149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43979卷第143頁)

(3)LINE對話紀錄(111偵43979卷第151-16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3979卷第189-191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43979卷第19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3979卷第195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43979卷第197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43979卷第199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238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偵43979卷第247頁)

(1)開戶基本資料等(111偵43979卷第249-253頁)

(2)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3979卷第255頁)

10

甲○○

(未提告)

於111年5月8日16時5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愛派族」暱稱「雅雯」結識被害人甲○○,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雅雯」向被害人甲○○謊稱為全職網拍者,可一起從事網拍賺錢獲利云云,並向被害人甲○○推薦網拍網站,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12時14分許

3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甲○○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3999卷第39-44頁)

2.甲○○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陳報單(111偵43999卷第4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43999卷第4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3999卷第51-52頁)

(4)LINE對話紀錄(111偵43999卷第53-55頁) 

(5)匯款憑證(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偵43999卷第59-60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6938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1偵43999卷第67頁)

(1)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偵43999卷第69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43999卷第72頁)

111年5月26日12時15分許

3萬元

11

子○○

(未提告)

於111年5月上旬某日,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Pairs愛派族」暱稱「 李文凱 」結識被害人子○○後,向被害人子○○謊稱為日盛證券分析師,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子○○推薦投資網站,致被害人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投資。

111年5月27日11時17分許

3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子○○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3979卷第77-83頁)

2.子○○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111偵43979卷第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3979卷第165-16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43979卷第169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43979卷第171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43979卷第173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5480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1偵43979卷第219頁)

(1)開戶基本資料等(111偵43979卷第221-229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43979卷第233-235頁)

12

丁○○

(未提告)

於111年5月26日某時前,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愛派族」結識被害人丁○○後,加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小雯 」向被害人丁○○推薦投資網站,致被害人丁○○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11時40分許

5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丁○○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3979卷第123-125頁)

2.丁○○報案資料:

(1)轉帳憑證(第一銀行網路銀行查詢)(111偵43979卷第1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3979卷第175-17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43979卷第179-18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3979卷第183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43979卷第185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43979卷第187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5480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1偵43979卷第219頁)

(1)開戶基本資料等(111偵43979卷第221-229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43979卷第233-235頁)

111年5月27日11時40分許

5萬元

13

戌○○

(提告)

於111年5月25日前某日,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王立国 」之人,經由交友軟體SHOUTAPP及LINE與被害人戌○○聯絡後,佯稱:可投資科興控股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研發疫苗之私募基金,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被害人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

12時28分許

59萬1,000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戌○○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6125卷第83-84頁)

3.戌○○報案資料:

(1)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36125卷第8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6125卷第87-88頁)

(3)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36125卷第89頁)

(4)匯款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36125第105頁)

(5)投資APP、LINE對話紀錄(112偵36125第107-162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6754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偵36125卷第207-208頁)暨所附之開戶基本資料(112偵36125卷第211-213頁)

14

丑○○

(提告)

於111年2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經由臉書與被害人丑○○聯絡,於同年3月中旬某日,佯稱:可依其指示投資博弈,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丑○○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11時1分許

5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丑○○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1775卷第103-107頁)

2.丑○○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1775卷第149-151頁)

(2)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41775卷第169-17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1775卷第181-183頁) 

(4)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41775卷第191頁)

(5)轉帳憑證(網銀交易紀錄截圖)(112偵41775卷第209-211頁)

(6)LINE對話紀錄(112偵41775卷第213-223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4285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偵41775卷第139頁)

(1)開戶基本資料(112偵41775卷第141頁)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2偵41775卷第145頁)

111年5月25日11時11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25日11時23分許

2萬元

15

戊○○

(提告)

於111年4月12日在交友軟體(BeeBar)上認識網友「劉錦波」,之後加Line聊天,佯稱:其為大華銀行的客服人員,推薦大華銀行網址表示可以網站,並要加入另一客服「明天會更好」,爾後該客服稱需要儲值才可以操作云云,致被害人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11時56分許

15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戊○○於警詢之指述(113偵6380卷第85-87頁)

2.戊○○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6380卷第89-90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6380卷第99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6380卷第101頁)

(4)投資網站資料、LINE對話紀錄(113偵6380卷第103-107頁)

3.【午○○】台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3偵6380卷第121-125頁)

16

申○○

(提告)

於ll1年4月26日某時許,利用交友軟體「IPAIR」認識被害人申○○後,後在聊天過程中,慫恿申○○藉操作大寶國際娛樂博弈平台(網址:http://lin.jueaifdfqq.xyz)下注賺錢云云,致被害人申○○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13時58分許

1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 李慧君 於警詢之指述(113偵18731卷第67-79頁)

2.李慧君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潭子分駐所陳報單(113偵18731卷第9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18731卷第9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潭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18731卷第99頁)

(4)對話紀錄(113偵18731卷第107-271頁)

(5)【申○○】台北富邦銀行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13偵18731卷第221-223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18731卷第293、307頁)   

3.【午○○】台新銀行、兆豐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3偵18731卷第85、93頁)

111年5月27日13時37分許

3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7

未○○

(提告)

於111年4月20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JUSTDATING」結識被害人未○○後,加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李振輝 」向被害人未○○推薦投資網站,致被害人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15時54分許

1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未○○於警詢之指述(113偵27590卷第75-78頁) 

2.未○○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7590卷第81-82頁)

(2)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27590卷第11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27590卷第119頁)

(4)【未○○】中國信託銀行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截圖(113偵127590卷第135、143、155頁)

(5)LINE對話紀錄及美銀證券投資APP登入畫面截圖(113偵127590卷第149-154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7024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3偵27590卷第65頁)

(1)客戶基本資料表、行動網路登錄IP查詢(113偵27590卷第67-69頁)

(2)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3偵27590卷第71-73頁) 

111年5月24日15時56分許

10萬元

18

酉○○

(提告)

於111年4月24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臣子齊」結識被害人酉○○後,向被害人酉○○謊稱為可透過美銀證券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16時15分許

3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酉○○於警詢之指述(113偵32458卷第85-95頁)

2.酉○○報案資料:(113偵32458卷第96-101、117-135頁)

(1)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32458卷第96頁)

(2)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32458卷第9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2458卷第98-99頁)

(4)手機存款帳戶查詢截圖(113偵32458卷第101頁) 

(5)協議書及LINE對話紀錄(113偵32458卷第117-135頁) 

3.【午○○】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3偵32458卷第55-57頁)

19

癸○○

(提告)

於111年10月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結識被害人癸○○後,介紹投資香港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後謊稱該投資帳戶香港警察表示涉及洗錢並要求匯款始能解凍帳戶,連繫平台客服亦致要求匯款繳稅金,被害人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10時許

1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癸○○於警詢之指述(113偵33880卷第81-87頁)

2.癸○○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3880卷第155-156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3880卷第157-158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33880卷第163頁)

(4)【癸○○】轉帳交易紀錄截圖(113偵33880卷第169頁)

(5)LINE對話紀錄(113偵33880卷第171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陳報單(113偵33880卷第173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33880卷第175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33880卷第177頁)

3.【午○○】台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偵33880卷第135頁)     

111年5月26日10時1分許

3萬2,000元

20

天○○

(提告)

於111年5月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臉書「單純交友為前提」結識被害人 羅慧玲 後,加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上官銘」向被害人羅慧玲推薦投資網站,致被害人羅慧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12時16分許

4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天○○於警詢之指述(113偵36523卷第67-75頁)

2.天○○報案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113偵36523卷第8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6523卷第12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6523卷第137-138頁)

(4)【羅慧玲】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13偵36523卷第139頁)

3.【午○○】兆豐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偵36523卷第79-81頁)    

21

乙○○

(未提告)

於111年5月23日前,詐欺集團成員經由微信暱稱「 林國華 」結識被害人乙○○並加LINE好友後,向被害人羅慧玲訛稱一起投資英皇鐘錶公司之手錶,復稱需繳保證金才能連同獲利一起退款、成為人頭帳戶云云,致被害人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14時14分許

30萬元

被告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乙○○於警詢之指述(113偵45840卷第57-59頁)

2.乙○○報案資料:

(1)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45840卷第61頁)

(2)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45840卷第6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45840卷第65-66頁) 

(4)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45840卷第85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45840卷第87頁)

(6)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113偵45840卷第113頁)

(7)LINE對話紀錄(113偵45840卷第119-12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7024號函(附午○○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13偵45840卷第129頁)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3偵45840卷第131-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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