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66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馬嘉鴻
被告 王乖秀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錫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