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66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馬嘉鴻

吳秉鴻

巫智帆

余弘偉

被告 王乖秀

杜經富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錫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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