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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