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明進 即連晟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正雄 等三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809元,應徵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