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姚盛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國鎭羅蒼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邱國鎭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三行內容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3年3月20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查兩造租賃契約第三條約定內容為每月租金8,000元,請提出兩造另行約定每月租金(含水、電、瓦斯等)為9,000元之釋明。

四、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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