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723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良益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之原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和良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