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 林寶 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7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卷宗、109年
7月16日之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謝宛橙┌──────────────────────────────────────────────────────┐│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吳素華 │第一銀行北桃分行│109年3月21日│31,000元│LB一一八八九四│林寶││1│││││三│玉│├─┼─────────┼─────────┼───────────┼────────┼────────┼──┤│00│吳素華│第一銀行北桃分行│109年3月28日│31,000元│LB一一八八九四│林寶││2│││││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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