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丙○○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瑞真 律師被告乙○○
甲○○良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陳正昇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