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意茹 (原名: 李雅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貴公司請求之金額新臺幣42,708元,已加計至00000000止之利息,則貴公司請求自民國94年4月26日起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李意茹(原名:李雅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