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7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春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鄭一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3,011元(計算式:56萬元-6,989元=55萬3,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李俊霖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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