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吳沇哲 被告 許漢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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