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8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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