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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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04號聲請人 郭正鴻 聲請人 楊幃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曉君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郭正鴻、楊幃任及所有權人李曉君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曉君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