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國論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另按五親等內血親之間,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者,須告訴乃論,亦經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而該案之告訴人甲○○係被告之姐,除經告訴人當庭自承,亦有卷附被告及告訴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可佐,是依上開規定,本案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告訴人書具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