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勞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本院96年度桃勞簡字第
32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
新臺幣(下同) 陸萬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桃園市○○路○○○號)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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