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405號聲請人 方美瓊 (即方 陳阿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10月12日陳報到院之補正狀所載已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且於狀底補正全體簽章,但又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由聲請人方美瓊繼承系爭全部股票,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究為由聲請人方美瓊一人繼承,或改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系爭股票?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