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勞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即 莎菲兒 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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