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3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發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發明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訊問後,認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組詐騙集團,經起訴12次詐欺取財犯行,經被告認罪,且有卷證可參,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已於同年9月30日宣判(與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合併審理、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同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已當庭宣示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