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呂文玲 相對人 呂文郎 關係人 朱呂文花
呂文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呂文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2月22晚上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呂文郎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死亡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自應依家事事件法中規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並終結之,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為聲請人之胞兄,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22日失蹤後即全無音訊,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並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相對人已離婚,無子女,父母均已去世,以前在市政府上班,101年8月31日退休,與伊同住,相對人每年農曆過年都會一個人出去玩,幾天後回來,但104年出去後就沒有回來」等語,並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核與證人即相對人之妹朱呂文花到庭證述「相對人在104年5月22日失蹤,都沒有相對人的消息」等語相符(本院卷第44頁至第48頁),堪信屬實。
㈡、另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財產所得資料、勞健保投保等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現仍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1年4月29日竹殯服字第1110000864號函無相對人殯葬設施申請使用紀錄、新竹○○○○○○○○111年5月3日竹市香戶字第1110001322號函查無相對人在104年1月1日至111年4月28日申辦戶籍資料相關資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5月2日健保醫字第1110104490號函查無健保特約醫事機構申報相對人於104年1月1日治111年1月31日醫療費用資料(111年2月後資料申報未完整,尚難提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5月3日保費資字第11113197080號函暨投保資料表電子檔、新竹市警察局111年5月3日竹市警治字第1110017493號函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5月17日領一字第1115310989號函查無相對人申領護照紀錄等件足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㈢、本件相對人於104年2月22日即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11年2月22日屆滿7年,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前經本院於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亡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11年2月22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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