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間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新臺幣41,156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1條第3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1條第8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25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156元張世忠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41156元張世忠民國96年3月1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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