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片語■(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董川百 相對人簡照明相對人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日期轉換■。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__不定期。__自■日期轉換■至■日期轉換■止。
(四)清償日期:■日期轉換■。
(五)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遲延利息:__。
(七)違約金:__。
(八)相對人:■列舉式■。茲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金額轉換■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__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__、本票__、支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片語■(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片語■(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片語■(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