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41號聲請人皇加布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曉慧 代理人 姜欣 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1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曼今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3月31日│54,740元│BA0000000│││ 蔡宗達 │光復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