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記憶卡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101年度偵字第23552號被告王宏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期滿。扣案之記憶卡1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355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2年11月6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記憶卡1枚,內含有仿冒商標「koei」、「三國無双」之遊戲軟體,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並經告訴代理人 陳文銓 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另有拍賣網站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佐,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