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怡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載:
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曾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名,甫於民
國100年9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
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
偵緝字第39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0年間因違反藥
事法罪十罪,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二罪,經本院於101年
1月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計
違反藥事法十罪,分處有期徒刑四月,違反毒品防制條例二
罪,分處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合共有期徒刑三年
十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竟不知警惕,改過戒毒
,於送執行前,復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