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富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富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富典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富典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末9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受刑人合計刑期應為有期徒刑6年1月,檢察官聲請書就此誤載為5年2月應予更正),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3322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401033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