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黃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
林志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硯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3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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