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328號聲請人 丁氏碧玄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SALAZARERNILYNPONGASE莎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TH560888)一張。」,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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