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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