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815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8.98%計算之利息及
1.02%計算之違約金。㈡詎債務人至97年9月3日結帳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
62,457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59,189元自97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