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和解筆錄
112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
原告代表人 李有金
訴訟代理人 林盟富
訴訟代理人 朱羿勳
被告 孫敏豪
上開當事人間112年簡字第1號賠償給付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文婷書記官洪嘉慧通譯朱富仁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朱羿勳被告孫敏豪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孫敏豪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台幣94,428元,並同意分三期給付,於112年5月30日及6112年6月30日各給付新台幣30,000元,112年7月30日給付新台幣34,428元。
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朱羿勳被告孫敏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書記官洪嘉慧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