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文芳